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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哄抬房价罚款三万违反《价格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4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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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圣祥

买房子就像买白菜一样,人们总是这样来形容房屋销售之火爆。要是卖大白菜的哄抬菜价,最高罚款3万元或许还算正常;可人家是卖房子的,3万块钱甚至连一平方米都买不了,是真正的九牛一毛。最高3万元用于惩罚开发商囤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不像是罚款警戒,倒像是乞讨施舍。在房价高企的当下,立法者“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竟然还指望最高3万元的罚款能对开发商违法行为有所威慑,殊不知,这明明就是对类似违法行为的变相鼓励,违法成本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这些年,房地产违法行为繁多,各类保障房乱象迭出,归根到底都离不开两大原因:法律惩罚挠痒痒,执法部门不给力。事实上,针对开发商类似挠痒痒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里,对开发商还规定有最高5000元的赔偿标准:房地产企业应当对所售房屋进行标价,每一单独使用的房屋价格均应当公开;对于不明示房屋价格的,每位消费者均可以提出5000元的赔偿请求。

房子毕竟不是大白菜,它是一个家庭最为核心的资产,理当有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以规范开发商的行为。可是,如果哄抬房价只是罚酒三杯,在惩治违法行为上,房子其实连大白菜都比不了。就拿哄抬物价来说,对游资炒作农产品,发改委要求“没收全部炒作农产品所得,并处以最高5倍罚款”,可是哄抬房价却只需最高罚款3万元。去年,某楼盘短短5个月均价从14690元/平方米暴涨到36000元/平方米,涉嫌哄抬房价,北京两位律师向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举报,结果却不了了之。

惩治商品房违法行为如果不能更为严厉,至少也要向大白菜看齐。事实上,对于开发商哄抬房价、炒楼花、囤积房源、伪造合同等行为,《价格法》早就有明确规定,理当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倍罚款”。除此之外,《价格法》还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这一招在普通日用品涨价时被执法部门常用,可是房价即便坐上火箭飞涨,“房产新政”却从未见过类似规定。

哄抬房价最高罚款3万元,不是处罚偏轻而是实在太轻,显然还涉嫌违反了《价格法》中的相关规定。住建部制定的部门法规,作为下位法,理当以上位法作为依据。惩治哄抬房价等开发商违法行为,不应该设立如此极低的处罚上限,至少也应该在《价格法》基础上进行顶格处罚。要知道,针对类似违法行为,欧美国家动辄开出数十亿美元的大罚单,我们却还是最高罚款3万元,简直就是儿戏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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