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结束 同济大学发布2017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同济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同济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地处上海市,本科教学主要在四平路校区(四平路1239号)和嘉定校区(曹安公路4800号)开展。
第三条 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同济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知识、能力、人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拔。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同济大学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最高领导机构,下设招生领导小组、招生监督小组和招生办公室,招生委员会闭会期间,招生领导小组行使招生委员会职权。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各省招生工作组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战略及规划,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出战略决策和安排,审议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委、监察处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和招生办公室等部门领导。负责招生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审核、监督等工作,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对具体招生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法进行集体决策。
第九条 招生监督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处、学生处等部门领导。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十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在招生办公室领导下开展招生宣传及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同济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同济大学面向全国招生,为促进区域、城乡间考生入学机会公平,我校统筹考虑各地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及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在上年度招生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同济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未做分省编制的其他类计划用于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根据教育部规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注: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2B(含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对投档成绩中含省级招办认定符合教育部政策的加分,我校最多认可20分(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及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考生以及烈士子女等加分最多认可10分);不认可体育特长和艺术特长加分。经同济大学认定且阳光平台公示合格的各类招生候选人,其录取标准以相应类别候选人认定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专业录取规则:将考生投档成绩按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调整,依据调整后的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依次按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依次为2、0、0、0、0分。
成绩相同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规则录取:
1.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相同的考生,投档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理科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文科依次以语文、外语、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注:上海市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且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绩高低为录取顺序。)
所有考生的全部专业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相应的科类或专业组内进行调剂录取专业;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不设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按照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在征集志愿仍不足的情况下,则将剩余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及男生、女生限制。
第二十三条 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以及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侨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及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上海市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采用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收费政策:普通本科专业每年预收5000元,其中建筑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每年预收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年预收10000元;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每年预收6500元,三、四年级每年预收16000元;机械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年预收15000元。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标准不同,一般为每学年600-1200元。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同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同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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